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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疗保障法》表决通过,循证医学与经济性评价首次写进法律

《医疗保障法》表决通过:循证医学与经济性评价首次被写进法律,证据质量成为制度运行的基础。

《医疗保障法》表决通过:循证医学与经济性评价首次被写进法律,证据质量成为制度运行的基础。

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十几亿人,运行多年,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来支撑。制度体量与法律位阶之间的落差,是这个领域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。

2026年8月28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**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》**,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基础性、综合性专门法律。

全法共7章56条,涵盖总则、医疗保障体系、医疗保障基金、医疗保障服务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与附则,把筹资、支付、服务、监管到惩戒的链条完整纳入立法覆盖。

对循证从业者最直接的一条:证据评价被法定化

对做医学证据与卫生技术评价的人而言,这部法律里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章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。

该章在规范基金筹集、预算管理、支付范围与目录评价的同时,确立了循证医学与经济性评价在目录准入中的地位,并将集中带量采购与定点协议管理法定化

这句话的分量在于位阶的变化。过去药品与诊疗项目能否进入报销目录,评价方法主要由部门规则与工作方案规定;现在这套逻辑被写进法律条文,用什么证据、按什么标准判断一项技术值不值得由基金支付,不再只是行政裁量,而是有了法律依据。

换句话说,证据的质量与经济性评价的严谨程度,从此直接关系到法定程序的执行。这对整个医学证据生成链条,是一个位阶层面的抬升。

同一章还把集中带量采购写进法律。这项此前依靠专项政策推进多年的机制,由此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,其常态化运行不再取决于单次政策安排。

多层次保障体系:几项此前分散的安排被统一进来

第二章勾勒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,其中几处调整值得注意。

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扩大。随着就业形态变化,这一群体规模持续增长,过去在参保上存在制度衔接的模糊地带。

二是生育保险统一建账,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定化。长期护理保险此前长期处于试点状态,进入法律文本意味着它从地方探索走向制度确认,这对应的是老龄化背景下失能照护的现实需求。

三是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衔接。基本医保保基本,超出部分如何由多层次体系承接,这个长期讨论的问题在立法层面有了框架。

范围核心内容
第一章 总则第 1—7 条立法宗旨、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体制
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 8—18 条多层次体系、灵活就业参保、生育保险、长期护理保险
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第 19—28 条筹资与预算、支付范围、目录评价、集中带量采购
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第 29—36 条标准化公共服务、服务协议、费用直接结算

离施行还有时间,但需要提前理解的是逻辑

这部法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,中间留出了准备期。具体的实施细则、配套规章与各地落地方案,仍有待后续出台,现在对细节做过度推演并不合适。

需要提醒的是,一部法律的实际影响,往往取决于配套细则如何设计。目录评价采用什么方法学、经济性评价的门槛如何设定、集中采购的规则怎样细化,这些都会在后续文件中逐步明确,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。

真正值得提前理解的是它确立的逻辑:医保基金的支付决策,要建立在证据与经济性评价的基础上;整个链条从筹资到惩戒,都要有法可依。对医疗机构、医药行业与医学专业人员来说,这意味着拿证据说话不再只是学术要求,而成为制度运行的前提。

当证据评价被写进法律,医学证据的质量就不再只是学术问题,而是制度运行的基础。

本文仅就法律文本的框架与要点作梳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条文适用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及后续配套规定为准。

参考文献

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.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, 2026-08-28,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.

本文由穆景循证 MJonline 编辑部原创。信息仅供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考,不作为诊疗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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