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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C联合用药,不能先组合再找理由
ADC 联合用药不能「先组合再找理由」:能组合的方案无限,能招募的患者有限。

抗体偶联药物近年增长迅猛,而研发的重心正从单药探索转向机制性联合,把ADC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、靶向药或化疗组合起来,追求更强的疗效。
这个方向本身没问题。但它带来一个现实风险:组合的数量是排列组合式增长的。两个药可以组合,三个也可以;每个组合都能设计出一项临床试验。如果缺乏约束,大量缺乏机制依据的组合会消耗掉宝贵的患者资源与研发投入,而临床价值有限。
2026年9月7日,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晚期实体瘤ADC临床联合用药技术指导原则,针对的正是这个问题。
它接在一条清晰的政策链条上
理解这份文件,要看它在监管演进中的位置。
通用框架确立期(2020–2021):《抗肿瘤药联合治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》确立了联合探索的通用准则,生物学合理性、单药活性基础、对照组设立原则;《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》则树立了以临床价值为核心的理念,明确遏制无机制支持的盲目组合。
单药特性表征期(2023–2024):围绕ADC单药的特性(载荷、连接子、靶点表达)建立评价要求。
而这次的文件,是把前两阶段的成果落到ADC联合这个具体场景,ADC本身已是抗体+连接子+载荷的复合结构,再与其他药物联合,机制与毒性的叠加关系比传统联合更复杂。
能组合的方案是无限的,能招募的患者是有限的——监管要做的,是让有限的资源流向有依据的组合。
三条核心要求
从政策脉络看,这类指导原则对联合方案的核心关注点集中在三处。
其一,生物学合理性要先讲清楚。 为什么这两个药应该联用?是机制互补(如ADC释放抗原、为免疫治疗创造条件),还是作用于同一通路的不同节点?先做组合再找理由是被明确不鼓励的。
其二,单药活性是基础。 联合方案的每个组分应当有相应的单药数据支撑,否则无法判断观察到的疗效来自哪一个,也无法评估某一组分是否只贡献了毒性。
其三,毒性叠加必须专门评估。 这是ADC联合最实际的挑战。ADC的毒性来自载荷(如血液学毒性、间质性肺病),而联合药物可能有重叠的毒性谱。毒性叠加无法从两个单药数据推算得出,必须通过专门的剂量探索来确定可行的联合剂量与给药方案。
| 阶段 | 代表性文件 | 监管关注点 |
|---|---|---|
| 通用框架期(2020–2021) | 抗肿瘤药联合治疗指导原则;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研发指导原则 | 生物学合理性、单药活性基础、对照组设立 |
| 单药表征期(2023–2024) | ADC 单药相关技术要求 | 靶点、载荷、连接子的评价 |
| 联合规范期(2026) | ADC 临床联合用药技术指导原则 | ADC 联合场景下的机制依据与毒性叠加评估 |
它的实际意义
对研发方,这份文件的价值在于把要求写在前面。联合方案的立项依据、剂量探索设计、对照组设置,如果在立项阶段就按指导原则来规划,可以避免做完试验才发现证据不被认可。
对临床与患者,意义则更直接:减少低价值组合试验对患者资源的消耗,让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更可能进入有真实获益前景的方案。
这也与我们此前梳理的抗肿瘤终点指导原则修订形成呼应,一个规范用什么终点衡量,一个规范什么样的组合值得去衡量,共同指向同一件事:让抗肿瘤研发回到临床价值这个基准上。
具体条款与执行要求,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。
参考文献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. 晚期实体瘤抗体偶联药物临床联合用药技术指导原则. 2026-09-07.
本文由穆景循证 MJonline 编辑部原创。信息仅供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考,不作为诊疗建议。



